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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来啦!

发布时间:2018-12-12阅读次数:3634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个人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支出 
    1、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 
    3、学历教育是指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扣除。 
    5、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约定,也可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6、子女接受民办教育和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支出实际也统一纳入扣除范围。 
    7、二胎家庭,且接受上述教育的,扣除额可翻倍。 
二、继续教育 
    1、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2、绘画、艺术、体育运动等一些未纳入职业目录的个人兴趣爱好培训及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关联度不高,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3、为降低征管难度,非学历继续教育按照证书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由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万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需要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原件/复印件,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首套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住房租金 
    1、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每年9600元到14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六、赡养老人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 
    2、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其他法定赡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孙女。 
    4、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要求和流程按照财务系统的正式发文为准,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了解。

文/孔令伟